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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去世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继承人可否继续履行?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5日,国某在张家口市某房开公司购买房屋一套,付首付款79295元,但其于同年8月8日意外去世,死亡前未立遗嘱,其合法继承人儿子多次找到房企,要求继承其母亲的合同权利继续履行,但该公司均不予配合。2022年年底儿子田某到法院立案庭起诉,要求继承其母亲在房开企业交纳的首付款,并以其名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充分了解案情,因房屋买卖合同的首付款不属于“遗产范围”,且合同相对方为房开公司,原告要求继承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他继承人不愿意交纳剩余房款继承履行合同,法院建议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起诉,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便于妥善彻底化解纠纷。经过法院调解,房企将与被继承人国某办理的购房手续变更至原告名下,由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购房人签约后不幸去世,生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首付款不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国某与房企购买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并不会因为国某的去世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因被继承人死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涉及到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本案中如果继承人都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能力和给付能力,那么这时候的合同应当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财产权利由买受人的继承人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第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前死亡,如果合同涉及中附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继承人无法代其履行,如果不涉及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可代为履行,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河山新闻记者王浩 通讯员 黄艳婷 王迎霞)
编辑:张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