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热点:混同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研究

2023-04-11 09:21:05 来源: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

考虑到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故北京B公司应就北京A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资料图)

北京A公司主张张某与北京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北京B公司认可2018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11日张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主张其于2008年2月10日入职北京A公司,工作地点为分公司注册地址,即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顺平路沙岭焦各庄村南兴街26号,其同时受北京A公司及北京B公司管理,提供实际劳动至2022年6月11日。张某就此提交了暂住证、荣誉证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实。

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自2008年5月8日起,张某的银行账户每月月初网银转账,自2015年4月起显示为工资,自2015年10月起显示对方账户为陈某,后有梁某(北京B公司负责人)、刁某等转账记录。

北京B公司为北京A公司的分公司,因为拆迁,北京A公司搬迁至北京市顺义区,为了方便经营,北京A公司成立了北京B公司。

张某主张在2011年6月11日下午,接到班长张某2的通知,告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张某2称其是接到主管张某3的通知。张某就此提交通话录音.张某实际提供劳动至2011年6月11日,之后未再上班,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视张某自动离职,没有发放书面返岗通知。

张某认为北京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由于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存在合同用工情形,请求与北京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两家公司应该连带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各方产生争议,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4586号裁决确认自2008年2月10日至2022年6月11日与北京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5047号民事判决确认自2008年2月10日至2022年6月11日与北京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连带承担经济补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776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确认自2008年2月10日至2022年6月11日与北京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判决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连带承担经济补偿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如存在同一用人单位下混淆用工的情况,劳动者需要向多个关联企业提供服务。此时,劳动者有权申请多家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有权请求其中一家企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劳动者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混淆用工的情况,劳动者难以确定哪家企业是自己的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共同起诉涉及的混淆用工单位,请求它们承担连带责任,以避免因起诉对象不当造成无法实现诉讼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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